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物业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06-22
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物业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物业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为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在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的领导下,按照《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章程》和工作部署,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武汉市物业行业中从事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领导以及相关人员(或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专委会成员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武汉市物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实际,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积极研究新形势下物业行业党的建设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和宣传物业行业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发挥行业党建智库作用,为推进武汉市物业行业党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专委会办公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传达学习并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市党建研究会工作要求,研究党的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物业行业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对策性建议。
第六条 承担武汉市党建研究会重点研究课题,结合武汉市物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实际,确定专委会重点课题,并组织协调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在全市物业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党建理论、实践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积极为我市物业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做好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组织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武汉市党建研究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务实管用的关于加强物业行业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全市物业行业党建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党建征文等活动,向有关方面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条 对各区物业行业党建研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及时收集行业党建活动开展和研究情况,破解存在的问题,做好工作总结。每年向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符合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章程和本专委会规则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区房管部门、各区物业行业党委、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其他从事物业行业党建研究工作的单位等,凡承认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章程及本规则,自愿申请,经专委会批准,可加入专委会作为单位会员。党政机关各部门有关人员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专委会,但仍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党建课题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监督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获得专委会印发及提供的有关学习资料;
(七)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交专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章程及本规则,执行本专委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宣传专委会宗旨,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专委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任务;
(四)向专委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交科研成果、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章程及本规程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为专委会最高领导机构,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订专委会规则;
(二)增补、更换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决定吸收会员与取消会员资格;
(四)听取和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专委会通过,报武汉市党建研究会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专委会重要事项,主任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物业行业党建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党建工作,积极从事物业行业党建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检查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指导会员工作;
(四)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
(五)代表专委会签署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组织开展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协助主任检查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主任检查指导会员工作;
(四)受主任委托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职责:
(一)根据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和主任办公会的决定,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领导专委会办公室工作;
(二)协助专委会传达、部署武汉市党建研究会决议;
(三)筹备召开专委会主任办公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组织、确定研究课题,协调管理课题组;
(五)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论文和研究成果;
(六)负责经费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副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二)协助秘书长传达、部署武汉市党建研究会决议;
(三)协助秘书长筹备召开专委会主任办公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助秘书长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组织、确定研究课题,协调管理课题组;
(五)协助秘书长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论文和研究成果;
(六)协助秘书长做好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七)协助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武汉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设置专职工作人员3人,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专委会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开展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起草专委会各项会议材料和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综合协调和档案管理。
(四)负责专委会会员的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专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年度财政预算党建经费中列支拨款;
(二)受委托研究项目经费;
(三)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开支:
(一)工作人员及办公费用;
(二)研究活动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表彰、奖励优秀党建研究成果费用;
(五)其他业务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经费应当用于专委会党建研究工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专委会财务工作由专人管理,遵守国家法规、财务制度和本会规定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财务情况向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报告,接受其审查和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终止按武汉市党建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2021年6月22日专委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