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WUHAN ASSOCIATION OF REAL PROPERTY MANAGEMENT”简称“WARPM”。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培育、发展武汉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坚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相关专业人士服务,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创建红色物业品牌、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88号高雄壹号/栋1单元12层1207-1208号。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表达观点和立场。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规范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攻关。
(四)开展法律、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收集、研究和发布物业管理相关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监测评估、信用评级、示范考评、达标验收、名册与名录建立等工作。
(五)开展行业宣传引导,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与媒体联合建立宣传阵地、策划宣传活动,编辑出版物业管理相关文集汇编、学习教材、交流材料、宣传资料等,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六)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和培训基地,建立行业专业人才库和行业培训师资队伍,组织开展专业岗位、初(中、高)级项目经理、法规政策、业务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教育培训任务。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引导会员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高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加强行业在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合作;培育第三方监测评估市场。
(八)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展学习交流、考察访问提供协调联络服务;加强与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交流合作。
(九)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或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会员所属辖区工作委员会签署意见;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办理入会手续;
4、交纳会费,颁发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3、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5、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6、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区工作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退会手续,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会员拒不履行协会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参会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武汉市民政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6、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7、审议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且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电话、网络等形式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任人应当热爱行业,关心本会发展,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在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会长应每周两个工作日在协会处理事务,秘书长为专职,全日制工作。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熟悉和准确把握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所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
2、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在行业信用信息评价中无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
3、没有恶意串标、围标行为;
4、企业无乱用套用维修资金行为;
5、没有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
6、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参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备武汉市民政局。
第二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5、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建议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对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准则及其他制度的执行;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
(六)制订和修订行业自律准则,交理事会审议;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八)对会员以上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不履行职责,危害行业公共利益、损害协会或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可指定副秘书长或其他专人列席;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由会长提议临时召开会议。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实际和行业发展情况,在会员大会下设立区域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区域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并根据本会的授权收取会费、接受资助,使用统一票据,不设立单独帐户。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由秘书处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和执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查批准入会或退会,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经费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和人员的聘任情况,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
(七)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业务顾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及资助;
3、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情况应主动接受会员的查询和监督。
本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为社团法人资产,不属于协会成员单位共有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责任明确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提修订意见,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报备武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